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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 临泉23名“酒司机”被判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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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23/7/23 8:28:01
  • 来自:安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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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饮酒驾驶行为发生,切实守护群众出行安全,7月21日上午,临泉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驾校对23名“酒司机”进行当庭宣判,50余名“准司机”旁听了这场庭审。


“后悔”、“侥幸”......在法庭上,面对审判长的提问,被告席上的崔某多次提及这两个词。


他说,自己总认为酒驾离自己很远,怎么可能会发生在自己身上,当庭宣判后,他感觉:“对酒驾认识不够,存在着侥幸心理,认为路程不远,不会有事的,没想到……”


经法庭审理,2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。法庭结合各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,当庭作出宣判,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23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4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7000元不等


庭审结束后,主审法官以案说法,并向学员们发放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手册,希望“准司机”在正式上路前都能深切地了解到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,牢固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意识,遵守交通规则,真正做到出行“顺畅、平安”。



“准司机”:酒后开车,害人害己!通过旁听法院审理的案件,切实感受到违反交通法规带来的严重后果和法律的威严,取得驾照后,一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,对自己负责,对家人负责、对社会负责。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:【危险驾驶罪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
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



 法 院 


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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